【畫新聞/ 圖‧Paprika 文‧張明哲/台北報導 法律諮詢:林哲健律師】
台北市刑大破獲惡劣搬家公司用低價吸引民眾上門,到手後再以家具笨重、樓層太高等為理由加價,不服從就秀刺青恐嚇威脅。
一名從桃園大園鄉搬到桃園市的民眾,因1車2000元的低價漲到6萬元,每加一層樓就要多1500元,民眾不願付款,13名嫌犯就將物品丟至路邊故意破壞,並出言恐嚇,要求民眾買菸、酒、檳榔、便當等,這些動作至少騙了上百位民眾,搬家公司還特地申請10幾個公司、10幾條電話線輪流騙,不過警方所幸抓到這些惡質流氓,偵訊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、恐嚇、詐欺、強制等罪嫌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。
[案例分析]
上林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哲健表示,從字面上來看,看起來很像只有「民事上契約的債務不履行」,不過要注意到若真的為「債務不履行」,就不能以不加價就把家具丟在半路或露出刺青的方式,使得委託搬家的民眾感覺到身體或財產將受到危害,否則就已觸犯刑法第305條「恐嚇罪」或刑法第346條「恐嚇取財罪」。
搬家契約上沒有約定樓層加價或其他加價的條件,搬家公司就必須以契約原本約定的價格,將物品搬運至目的地,若不履行契約,還故意將委託人的家具丟置於路上,造成毀損,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。
《法律報你知》
‧刑法第 305 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‧刑法第 346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‧刑法第 354 條
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